关于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须填写身份证号码的通知
	商标申(2003)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避免因自然人姓名完全相同造成商标权利混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填写申请文件时,应在申请人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自2004年1月1日起,不按此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我局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九日
	抄送:各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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